1
在新《公司条例》(*622章)下,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撤销注册?
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15部*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
2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及规定有否改变?
有。除了旧《公司条例》(*32章) 指明的三项条件之外(即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以及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新《公司条例》*750(2)条附加三项撤销注册的条件: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没有位于中国香港的不动产;及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中国香港的不动产。
3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所须提交的文件有否改变?
没有改变。申请必须以指明格式的表格提交,并须随附订明费用及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4
在新《公司条例》下,已解散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下文问5的)申请恢复注册。
藉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5
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6
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7
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中国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8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就非中国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9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中国香港而已归属**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较新情况;及
**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非中国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中国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较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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