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4月都是中国香港税表下发的高峰期,提醒中国香港公司需要进步报税的工作,履行纳税的义务了。
根据中国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中国香港的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一个课税年度。
凡在中国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人团体、合伙商铺、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没有中国香港居民或非中国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非中国香港居民如在中国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中国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中国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中国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中国香港及其地区正式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中国香港公司报税需要主动申报吗?
每年4月中国香港局就会向中国香港公司下表,那么没有收到税表的中国香港公司呢?是不是说没有收到税表就不需要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香港**宣导企业主动、准时、诚信地报税。正常运营的企业不必等收到税表后才处理税审事宜,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务年结日,按时准备财务资料递交事务所进行做账审计和税务申报。
若中国香港公司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未收到中国香港局发过来的利得税表,并不代表中国香港公司*记账报税,而是需要在纳税申报期内主动完成纳税申报工作。